《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 實施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5-02-25 16:1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船員培訓管理,提高船員培訓質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培訓規(guī)則》),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重視教學人員的能力提升,定期評選優(yōu)秀教學人員。支持航海實踐經(jīng)驗豐富、綜合素質好的船長和高級船員從事船員培訓教學。
第三條 培訓機構應加強教學人員隊伍建設和重視教學人員理論實踐綜合能力培養(yǎng)。鼓勵教學人員上船任職、實踐鍛煉,提升教學實踐經(jīng)驗。
第二章 船員培訓的許可
第四條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船員培訓業(yè)務,按《培訓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提交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展船員培訓申請”中應將申請人的總體情況、具體申請的培訓項目(見附錄1)及規(guī)模、滿足許可條件的總體情況予以說明,并填寫船員培訓業(yè)務申請表(見附錄2)。
(二)“培訓場地、設施設備的情況”應通過填寫船員培訓項目場地、設施設備配置情況表(見附錄3)說明基本配置情況,對所申請船員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符合船員培訓項目場地、設施設備配置標準(見附錄4)的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足以證明符合標準的相關材料,如視頻、照片等;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培訓機構還應提供模擬器符合相應模擬器性能標準的說明,以及為確保其與培訓目標相適應所進行充分測試后的測試報告。
(三)“教學人員的情況”“管理人員的情況”應通過填寫船員培訓項目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配置情況表(見附錄5),說明所配置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同時需說明教學人員情況是否符合教學人員配備標準(見附錄6)以及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說明管理人員情況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證明滿足標準的相關材料,包括教學人員、管理人員身份證件、教師證、船員服務簿、考試成績合格證明等相關復印件。使用模擬器教學的人員還應提供符合《培訓規(guī)則》第三十三條以及本辦法相關要求的證明。
(四)“法規(guī)、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應提供配備清單,詳細說明配備法規(guī)、技術資料的名稱及數(shù)量,并對是否滿足開展所申請的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的教學需要進行說明。
(五)“符合規(guī)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的證明材料”包括按照相關規(guī)定建立的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六)“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制度文本”包括學員管理、教學人員管理、培訓證明發(fā)放、檔案管理、培訓設施設備使用管理以及實操訓練安全防護等制度文本。上述文本已包含在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可不用單獨提交。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向予以批準的培訓機構發(fā)放《船員培訓許可證》,樣式見附錄7。
第六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guī)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應按照下列要求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申請增加培訓項目,包括增加培訓項目和增加原有培訓項目的規(guī)模以及增加培訓的地點,應當按照新申請船員培訓許可的流程辦理。
(二)申請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的除(一)項外的其他事項的,應當說明變更理由并附送相關證明材料。
變更《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的,培訓許可證有效期保持不變。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開展《船員培訓許可證》中期核查,可組織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核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查報告(見附錄8)。中期核查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中期核查可結合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一并進行。
第八條 培訓機構配置的場地、設施設備的功能或性能應滿足相應船員培訓的要求,除本辦法附錄4中注明可租用的場地、設施設備外,其他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自有。對租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機構應提供出租方確保至少3年內保證承租方能夠持續(xù)開展培訓的證明材料,并提供所租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等能夠適合用于培訓的情況說明。
第九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項目許可有效期內,其許可培訓地點內的培訓場所、關鍵場地、關鍵設施設備或經(jīng)確認的教學人員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后,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變化后的情況是否滿足開展培訓的要求進行核實。經(jīng)核實,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對變更的情況予以確認;對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船員培訓的實施
第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時,學員每天總培訓時長不得超過8學時,每學時不少于40分鐘;同一理論課程(內容)進行合班授課的,不得超過2個基本班規(guī)模。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guī)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課程確認,應當按照培訓項目分別向管轄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員培訓課程確認申請表(附錄9);
(二)與培訓項目相關的總體安排、制度及保障措施;
(三)培訓計劃(包含教學大綱和詳細的教學方案);
(四)由不低于該培訓課程教學人員標準的人員對擬開展培訓課程出具論證報告(格式見附錄10);
(五)采用模擬器培訓的,應提交模擬器訓練方案滿足模擬器訓練標準要求的測試報告;
(六)與培訓課程確認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
初次申請培訓項目和申請擴大規(guī)模的,相應培訓項目的課程論證應在船員培訓質量體系初次審核或附加審核前完成。
第十二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經(jīng)論證通過的培訓課程,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培訓課程經(jīng)確認后,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確認的課程開展培訓。
船員培訓大綱發(fā)生變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對培訓課程進行調整,并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確認。
經(jīng)確認的培訓課程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培訓機構應及時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課程變動情況,并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確認。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guī)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告知船員參加培訓相關要求時,應當書面告知,并在船員書面確認后歸入船員培訓檔案。
第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備案的培訓計劃后,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確認:
(一)培訓規(guī)模不得超過培訓許可證記載的規(guī)模以及經(jīng)課程確認的規(guī)模;
(二)培訓計劃和日程安排不低于培訓大綱和經(jīng)課程確認的培訓內容和學時要求;
(三)實施培訓的教學人員符合相關要求;
(四)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滿足培訓開展的需要。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備案的學員名冊后,應當及時確認。培訓計劃因故發(fā)生變更的,應提前報海事管理機構重新確認。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后,學員申請參加考試前將學員出勤情況和出具培訓證明(格式見附錄11)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
培訓證明有效期1年,學員在培訓證明有效期內可向考試機構申請參加相應項目的初考。
第四章 教學人員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使用自有教員和外聘教員開展培訓,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自有教員是指與培訓機構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的教學人員。勞動合同應由培訓機構與教員直接簽訂,不得委托第三方;勞動合同需經(jīng)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二)外聘教員是指與培訓機構訂立勞務合同(協(xié)議),或以勞務派遣形式到培訓機構任教的教學人員。培訓機構與教學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協(xié)議)應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等;培訓機構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明確派遣崗位、派遣期限、勞動報酬等,還應載明被派遣人員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教學人員退休后返聘至原培訓機構,或退休后與其他培訓機構簽訂不少于3年返聘合同(協(xié)議)的,可視為該培訓機構自有教員。
(四)教學人員不得在3家及以上的培訓機構擔任外聘教員。
(五)教學人員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十八條 每個培訓項目80%及以上教學人員,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如培訓項目含多個教學科目的,教學人員通過所任課教學科目考試視為通過該培訓項目考試。
第十九條 教學人員考試按以下要求組織實施:
(一)教學人員考試包括“教學人員能力測評考試”和“教學人員培訓考核考試”兩種形式。通過任一形式考試均視為通過教學人員考試。
(二)“教學人員能力測評考試”分為“專業(yè)能力”考試和“教學能力”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終端考試的方式進行,兩個部分考試均合格者方為通過?!皩I(yè)能力”考試科目同相應培訓項目下的船員考試科目,其中海船船員培訓“船舶操縱與避碰”和內河船舶船員培訓“避碰與信號”科目合格分數(shù)為90分、其余科目為85分?!敖虒W能力”考試主要考核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教育心理學、教師職業(yè)道德等內容,合格分數(shù)為70分。
參加船員考試達到上款合格分數(shù)的,視同為通過相應科目的“專業(yè)能力”考試。
(三)“教學人員培訓考核考試”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擁有教學實習船且具備相關實訓資源的單位組織開展,考試結果需報海事管理機構確認。
(四)持有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專業(yè)課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以及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的教學人員視同通過“教學能力”考試。
教學人員有考試作弊行為,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連續(xù)2次無故缺考的,2年內不得申請考試。
第二十條 使用模擬器開展船員培訓的教學人員,應當經(jīng)過使用相應模擬器教學的培訓,具有實際操作經(jīng)驗,協(xié)助開展相應教學不少于40學時,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符合要求的教學人員經(jīng)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錄入信息庫。
(一)教學人員信息庫包括教學人員基本信息、考試情況、承擔的船員培訓項目和科目等。
(二)教學人員信息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海事管理機構通過監(jiān)督檢查或投訴舉報等發(fā)現(xiàn)教學人員變更的,可在確認后更新信息庫。
(三)培訓機構不得安排未錄入信息庫的教學人員從事船員培訓教學。
(四)教學人員存在偽造、變造職業(yè)資格證書、教學人員考試成績、船員服務資歷、教學經(jīng)歷以及考試作弊等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注銷其信息庫信息,3年內不再予以錄入確認。
第二十二條 2009年10月1日前已從事船員培訓教學且持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教師資格證的教學人員,可免予符合本辦法對相應科目教學人員學歷、職業(yè)資格、任職資歷、教學經(jīng)驗等要求,視同其已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教學能力”考試和相應科目的“專業(yè)能力”考試。
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船員培訓教學且參加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師資培訓班,并取得培訓證明或通過教學人員考試的,視同其已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教學能力”考試和相應科目的“專業(yè)能力”考試。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各直屬海事局和省級主管部門每年度將抽查情況報部海事局;對接獲有關可能影響培訓質量和安全的缺陷或隱患的投訴或舉報,應核實相關情況并對所涉及的船員培訓機構、航運公司實施針對性檢查。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采取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實施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也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施遠程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一機構一檔案”的原則建立轄區(qū)培訓機構檔案,并將對船員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質量體系審核、中期核查、日常監(jiān)督檢查以及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確認、開班計劃等歸入培訓機構檔案。
第二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機構監(jiān)督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錄入船員管理系統(tǒng)。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每年按照培訓項目對外公布培訓機構的學員初次考試及格率、年度最終及格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guī)則實施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19〕340號)同時廢止。
附錄:https://www.msa.gov.cn/public/documents/document/mtiy/nzuy/~edisp/2025010812275209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