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換證!船員服務簿的填寫需謹慎
發(fā)布時間:2025-05-13 16:17:00
《船員服務簿》是船員必備的法定證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guī)定,“《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履職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本文針對日常辦理船員證書過程中關于服務簿填寫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注意事項。
船員服務簿填寫注意事項:
1、船員上船任職或解職離船,應由船長填寫服務簿資歷,并簽字。未配備船長的船舶,應由行使船長職責的駕駛員負責簽注。船長的任職由離任船長負責簽注,船長的解職由接任船長負責簽注,因船舶新投入運行、報廢等特殊情況無離任或接任船長時,應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機構簽注。
2、船員服務簿資歷中任職船名、總噸、主機馬力、任職職務、任解職日期地點、船長簽名、船長注冊號等應填寫完整,任解職時間不應存在交叉或前后矛盾的情形,任解職地點填寫港口或城市名稱,建議與船舶報告系統(tǒng)或派遣報備保持一致。
3、服務簿上船員職務填寫應使用規(guī)范名稱,不規(guī)范填寫在換證辦證時可能被視為無效資歷。
4、船員持有高等級適任證書但在船實際擔任低等級職務,船長在記載服務簿時應按照實際任職擔任的職務記載。
5、服務簿資歷填寫時應保持清潔、平整,不得污損。如有填寫錯誤,應注明該行無效并另起一行填寫。任解職日期或職務有明顯涂改的,資歷原則上不予認可。
規(guī)范填寫要求
第一列:第一格統(tǒng)一蓋船舶章(規(guī)格3cm*2cm),內(nèi)容包括船名、總噸和主機功率;第二格船舶種類;第三格填寫IMO船舶識別號(如有)。
第二列:任職地點填寫港口或城市名稱。
第三列:填寫船員實際擔任職務的名稱。
第四列:填寫當值船長親筆簽名及注冊號(身份證號)。
第五列:解職離船地點填寫港口或城市名稱。
第六列:任職表現(xiàn)的記載欄以打“X”形式予以刪除。(見上圖)
第七列:填寫當值船長親筆簽名及注冊號(身份證號)。
以上需填寫的項目均為手寫。
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
船員條例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fā)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船員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船員法定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nèi)如實記載船員的履職情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